新說文解字(倒行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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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2月29日中午,我再度來到新竹市某中學,要擔任社團活動的講員。在離上課還有幾分鐘時,我站在教室外面的走廊上往下觀看,就看到這樣的場景,令我既熟悉,卻又感到百感交集。

我在心裡問自己一個問題:「那些在大庭廣眾之下受到處罰的學生,不管是單純的罰站,還是被要求做伏地挺身……,他們當下內心的感受為何?究竟是身體被處罰比較難受,還是「自尊被貶損」比較痛苦?」

我繼續問:「完整的教育目標中,難道沒有包括想要幫助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無法獨立判斷思考的孩童,轉變成一位懂得尊重自己、能為自己的言行負責的成人嗎?而上述在學校裡的處罰過程,必定會破壞、貶損學生的自尊啊!如此一來,前後不是互相矛盾嗎?」

我還想問:「當一個人的「自尊」盪然無存時,他會變成一個什麼樣的人呢?是變成一個符合社會期待、更好的人?還是會變成什麼都無所謂、什麼都敢做、習慣做姦犯科的人呢?」

在學校裡,會讀書、功課好、品行優良的學生必定會受到師長的肯定稱讚,自尊心原本就比較高;而那些調皮搗蛋、經常觸犯校規的學生幾乎不可能得到師長的肯定稱讚,自尊心原本就已經很低落,如果師長再用上述公開羞辱的處罰方式對待他們,會不會讓她們的自尊心變得盪然無存呢?

上述的場景讓我聯想到,如果一個政府或國家,對於越貧窮的人課徵越多的稅,大家會用什麼樣的形容詞來形容這樣的政府或國家呢?

我還想到,其實在我們社會上也有類似的情形,舉例來說,當一個貧窮的人走進銀行想要辦理貸款,最可能的結果是被拒絕,要不然就是會被要求付出較高的利息……;相反地,擁有越多資產、越多錢的人到銀行借錢,利息就越優惠!

對於上面這幾個類似的場景,我想到的形容詞是文章的標題「倒行逆施」!

我曾經在#你可以更會溝通(138)「不能打也不能罵?」一文中表達,管教孩子到底可不可以打、可不可以罵呢?我相信人是天父上帝創造的,而聖經就是人類一切問題的說明書,西伯來書12:6說:【因為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箴言23:13說:【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

所以孩子是可以責打的。

箴言3:12說:【因為耶和華所愛的,他必責備,正如父親責備所喜愛的兒子。】

所以孩子也是可以責備的!

同理可推,學生在犯錯時,師長確實是可以加以管教、責備的。接下來的問題是,管教、責備應該在大庭廣眾下進行,還是適合在私底下、非公開的處所進行呢?聖經似乎沒有直接的答案,不過我想到馬太福音18:15曾教導:【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這裡提到一個重點【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很明顯的耶穌教導我們,要指出某人犯錯,應該要在私底下、非公開的處所進行!

為何如此呢?答案其實很簡單,我們每個人也都知道,那就是「面子問題」,我相信沒有一個人會喜歡自己做錯事被公開地講出來……;換句話說,當某甲是在私底下、非公開的場合被指出過犯,他比較可能按照雅各書 5:12的教導:【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以及它所衍生出來的”實話實說、就事論事” 的法則去做(做錯事了就認錯)……,如此一來他就比較容易做出真正的悔改。

我相信學校裡的師長之所以會管教學生,出發點都是好的,都是希望學生能變得更好,不過聖經在哥林多前書10:23說道:【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所以我期待師長們可以為了【造就】學生,把管教的場所移到私底下、非公開的處所,結果才會是【得了你的弟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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