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 vs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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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3日在吃員工餐時,內場的領班A大廚大概是看到那幾天,我在臉書上面PO出幾篇有關當年在醫院裡,我堅持要讓癌症病人得知詳細病情,結果卻被家屬罵到臭頭的往事,於是他聯想到前二天在電視上看到某個談話性節目,裡面提到要不要讓末期病人知道詳細病情(包括可能存活多久),似乎還是有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我簡單表示癌症(末期疾病)的病情告知在某種層面上和選舉一樣,「知道病情」是醫師法及醫療法賦予病人的權利,任何人(包括家屬、醫師、護理人員…)都不能剝奪它。但和選舉一樣,病人可以選擇拋棄自己的權利……。

 

因為對於癌症病情告知,我已經寫過太多文章、做過太多演講了,因此我在這裡就不贅述了。幾分鐘後,我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有趣的文章,作者是莫非律師,裡面提到身為親屬的權利,內容摘要如下:

小時候我特別愛吃,總是很期待滿桌的年夜飯。不過奶奶煮的飯菜跟媽媽比起來,口味總是比較重也比較油膩;即使如此,每次奶奶問我喜歡吃她煮的飯菜嗎?

我為了不讓年邁的奶奶難過,還是馬上回答奶奶的菜最棒。媽媽也總是跟奶奶說:「大家都喜歡吃媽煮的菜啦,那個味道才有回到家的感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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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場景裡面有個法律隨想,那就是刑事訴訟法上「親屬拒絕證言權」的適用。當奶奶問我她飯菜煮得如何時,我選擇回答好吃,原因就是我不希望奶奶難過,相信大家也會如此回答,畢竟大家都不希望自己愛的人難過吧!

所以從這裡我們可以推論出,當有人要逼問你說出不利於家人的話語時,我們不是選擇說謊,就是可能會拒絕回答。所以人們常說的「親不為證」就是指這個意思。

法律上也顧慮到了這點,為了避免違反人性並考量民眾不懂法律,於是規定在一定親屬關係的情況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要求警察、檢察官及法官等,都必須告知人們可以拒絕回答不利於家人的問題(法律術語:告知義務)。

接下來問題來了,如果上面那些專業人士在訴訟中未盡告知義務時,你說出的證言會產生兩個問題。以你自身來看,有無偽證罪的問題呢?

答案是沒有。畢竟這真的不是你的問題,因為心中有愛的人都會袒護自己的至親,這是沒辦法的事情。

那已經說出的證言要如何處理?例如我不小心說出「奶奶的菜很油膩」,這句話可以當作證言被使用嗎?我個人認為是不可以,因為法官跟檢察官都是法律專業人士,你們自己忘了要跟我告知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85第2項),怎麼可以不去承擔自己犯錯的責任,反而是要讓我奶奶難過呢?這也太不近乎人情了吧!

但我很遺憾地跟各位說,目前法院的主流見解是認為,縱然是法官或檢察官忘了告訴你可以因為特定親屬關係而拒絕作證,基本上你的證言還是可以用來證明家人的犯罪,他們認為自己的這種錯誤沒有什麼大不了!!!

………………

看完上述文字,我覺得很有意思,於是聯想到A大廚剛剛提到的話題,也就是在醫院裡,病人有權利知道自己病情的權益,也常常被醫師有意無意地給忽略掉!!!

如果拿上面兩件事來比較,我發現幾個有趣的觀點,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

第一個相同點是兩者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規定……:

第二個相同點是,大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擁有該項權利,也就是當事人的親人可以「拒絕回答不利於家人的問題」;生病的病人可以要求「知道詳細病情」……

第三個相同點是,熟知該項法律規定的人,不管是法院裡的法官(檢察官),還是醫院裡的醫師,經常會有意無意地”沒有”告知當事人應有的權利……

第四個相同點是,不管是法官還是醫師,都認為” 自己的這種錯誤(剝奪別人的權利)”,沒有什麼大不了……

第五個相同點是,不管是法官還是醫師,很少或是幾乎不曾因為沒有善盡告知上述權利的行為而付出代價或受到懲罰……

第六個相同點是,上述兩種權利被剝奪的場景,至今仍然天天都在發生,想必未來還是會繼續存在……

 

第一個不同點是,醫師如果在病人的同意下,將詳細的病情(包括預期還能存活多久)告訴病人,常常會受到家屬的指責、投訴、漫罵……;法官(檢察官)如果將「親不為證」的權利告知相關親屬,應該不會受到指責、投訴、漫罵……

第二個不同點是,醫師如果在家屬的要求之下,刻意地對病人隱瞞詳細的病情,那麼他通常會受到家屬的稱讚、肯定;法官如果沒有將「親不為證」的權利告知相關親屬,他應該不會受到稱讚、肯定……

 

寫到這裡,可能有網友會推想是當「法官」比較好,還是當「醫師」比較好??

 

我個人的做法是,雖然會受到家屬不理性的對待,我仍是堅持尊重病人知道病情的權利,除了是法律上的規定,更重要的是我相信人是上帝創造的,而且在創世紀一開始,上帝就已經把完整的、百分之百的自由意志賜給了每個人;既然連天父上帝都願意尊重一個人的自由意志,我當然也必須如此做。

如果我沒有將詳細的病情(包括預期還能存活多久)告知病人,那麼病人如何能夠行使自由意志呢?病人又如何能夠決定自己要繼續接受積極治療還是要接受緩和醫療呢?

也就是說,如果我身為一位醫師,卻沒有這樣做,那麼我就是侵犯(剝奪)了病人的自由意志,於是我就把自己放在比上帝還要更高的位置上,這當然是非常不當的!

因為以上的認知,所以我堅持上述理念,維持了二十年,直到在醫院的最後一天,我仍然沒有改變。我期待在末後審判時,天父上帝會在這件事上肯定我,因為聖經在箴言15:3寫道:【耶和華的眼目無處不在;惡人善人,他都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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