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我個人之所以會關注上述有關”行善”的議題,原因是我知道大家通常認為行善是一定不會錯的,而且它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愛人如己“。「愛人如己」確實很重要,不過它是聖經十誡當中的第二條,在它上面還有一個更高的指導原則,那就是耶穌在馬太福音22:35-39的教導:【有一個人是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就問他說:「夫子,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
換句話說,一個人必須先認識神並且願意照著上帝的眼光和標準去行事,他才能夠用正確、適當的方法去「愛別人」(行善)。上述聖經中的順序,可以很清楚地解答吳宗昇副教授在他文章中所提出的兩個問題:「同情是一種感情表述,真正能同理他人的人,會去思考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慈善事業,到底是滿足自己的同情心,還是關心對方的生活呢?」
在我們社會上,想要行善卻用錯方法的例子是不勝枚舉的,例如男人的第一根煙,幾乎都不是自己花錢買的,而是身邊的好朋友遞上的,原因是男人出了某些事(跟女友吵架、跟父母衝突、工作不順……),因此心情不好,旁邊的好友不忍心看到男人心情鬱悶、希望他趕快恢復快樂,於是免費且好意地遞上一根煙……。幾次下來,男人就養成了吸煙的習慣,再下來有人會進一步走進吸食毒品的生活,最後有些男人則必須依賴海洛因度日!
做父母的捨不得孩子受一點傷、吃一點苦(動機是想要愛孩子,確實是一種行善),於是無微不至地呵護孩子……。若干年後,孩子成了媽寶或爸寶,開名車酒駕肇事撞死人、混幫派群毆鬧事打死人、無法接受女友變心因而變成恐怖情人……,於是父母必須到警察局去做保。類似的例子實在是不勝枚舉,請網友們自行推想。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