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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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2月份某一天在吃過員工餐後,B大廚拿了一則新聞給我看並詢問我的看法:「105年6月開車撞死清大林姓博士生、事後企圖燒毀博士生筆電的胡姓男子,昨天疑持改造手槍射擊右太陽穴尋短,因槍枝性能太差未果,但頭骨裂痕、顱內出血,住進加護病房治療。警方已派員戒護,將待傷勢穩定後追查槍彈來源及刑責。
「槍枝性能太差,居然打不死我。」據了解,廿五歲胡男送醫後抱怨槍枝太爛,對於槍枝來源,說是在堤外河濱公園拾獲。家屬表示,胡男開車肇事撞死林姓博士生後情緒十分低落,可能有關。

「我覺得是作秀,想博取同情。」林姓博士生的父親昨天得知胡姓男子企圖開槍尋短後說:「他感歎胡男還年輕,應勇敢面對法律的制裁,就算關出來也還年輕,他也不希望胡男的父母和他一樣,要面臨喪子之痛。」

看過了上述的新聞,我的想法是這個事件確實比較複雜,不過我相信人是上帝創造的,而聖經就是人類一切問題的說明書,所以針對這個問題,最適當的解決方式就是運用聖經雅各書 5:12的教導:【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這樣,你們就不至於受上帝的審判(免得你們落在審判之下)】以及它所衍生出來的”實話實說、就事論事”(做錯事了就道歉)(該負法律責任就負法律責任)……的法則,不過肇事者沒有這樣做,事後反而企圖燒毀博士生筆電想要湮滅證據,於是招致受害家屬更大的不諒解,造成更大的麻煩,除了原先的過失致死罪,再加上一條毀損罪,這就是上面經文所說的【受上帝的審判(落在審判之下)。】

接下來我要探討的是,一個人因為自己的過失,造成他人的死亡,到底該負什麼樣的刑責呢?我國的刑法第 276 條規定「過失致死屬於刑法殺人罪之一,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這樣的罰則,比起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來得輕很多。
這樣的差異,到底有沒有道理呢?於是我想要從聖經找尋答案,發現民數記35:9-29早有教導:【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
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因為誤殺人的應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很不可思議吧,距今兩千多年前的記載,就把這樣一件確實會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情,做出了合情合理的規範,聖經真是一本很奇妙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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