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這裡,我看到血液科的C醫師也坐在講堂內,突然我心中出現一個詞彙,很像是天父上帝賜下的靈感,它是【良善的醫療】五個字。剎那間,我弄懂了,我知道如何化解H醫師和C醫師之間的紛爭了,答案就是在【良善的醫療】這幾個字當中!
於是我很有信心地說:「在座的有部主任、科主任、主治醫師、總醫師、住院醫師、PGY學員、專科護理師……,大家有沒有想過,到底什麼樣的醫療模式才是好的、良善的?」
我看了一下所有聽眾,臉上都露出疑惑的表情,於是我說:「我必須承認,學校老師從未告訴我們這個問題的答案,而醫護人員相關的考試也不會考這樣的問題,但它卻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我們都不清楚何謂【良善的醫療】,那麼我們每天從早忙到晚地從事醫療工作,我們怎麼去評估做得好不好呢?
這就像是參加一場考試,可是卻沒有公布標準答案,那麼學員怎麼會知道自己得幾分呢?如果不知道自己得幾分,那麼又如何能進行檢討改善呢?現在容許我花幾分鐘,跟大家說明我的看法。醫療其實是一項社會工具,目的是要處理人們遭受疾病所帶來的痛苦,它跟警察、消防、教育……的本質是一樣的,都是為了要解決相關的問題,所以醫療必須符合當代社會的需求。
舉例來說,如果是在一百年前,一位外科醫師跟病人說:『我要把你的心臟剖開來,在裡面更換瓣膜……』,我想病人如果不是把這位醫師當成巫醫,就會認為他是瘋了。相反地,如果在今天,一位醫師對於心肌梗塞的病人所引發的胸痛,只開立止痛藥,而沒有想辦法去做氣球擴張、置放血管支架、施打血栓溶解劑……,那麼他一定會被告,而結果一定會敗訴。
話說回來,在台灣,醫療政策已經鼓吹安寧照顧多年,最近幾年還希望把八大慢性病,包括腦部疾病、心臟衰竭、肝臟衰竭、腎臟衰竭的病患納入緩和醫療的範圍,甚至於從事重症加護的醫師也開始接受緩和醫療的觀念,如果這時候單單只有血液科醫師還拒絕接受緩和醫療、還要拼到底……,那麼就是違反社會潮流,會讓人覺得怪怪的了。
其次,醫療的主體是”人”,當然它也必須符合”人”的需求,這個部分其實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醫學倫理,也就是說我們的醫療行為必須符合”尊重自主、行善、不傷害、公平正義”的原則。就舉H醫師所提有關末期淋巴癌S病患一事,如果在急救插管前,血液科的C醫師已經跟病人進行詳盡的病情告知,包括臨終議題的討論,而S病患選擇要急救插管拼到底,那麼C醫師的醫療行為就沒有什麼絕對可議之處。相反地,如果病人都不知道自己的病情已走到末期、離生命終點不遠,那麼就表示醫師在”尊重自主”(包括詳盡的病情告知、知情同意……)的層面,有改善的空間。
再來,醫療的主體既然是”人”,那麼我們就應該對”人”的本質有適當的認識。聖經在希伯來書九章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也就是說,如果每個人都難免一死,那麼醫療的目標就不應該是一味地想要戰勝死亡、延長生命,而是應該要幫助病人在生命終點來臨前,能夠好好地做準備,最後能得到善終。
相反地,如果一味地延命成為醫療的目標,那麼它不只是違背了”人”的本質,還會將醫療體系扭曲,那會變成所有的病人在臨終前,都要急救、插管、接呼吸器、送加護病房、連上葉克膜……,最後是容貌扭曲、變形地死去;把越多腦外傷的病人,救治成植物人的神經外科醫師應該得到越多的推崇;擁有越多部葉克膜的醫院,就是良善的醫院……。試問大家,這會是【良善的醫療】嗎?會是你我的期待嗎?」難怪最近社會上開始重視”無效醫療”的議題,因為它根本就違背了”人”的本質,同時也違反”行善、不傷害、公平正義”的原則。
當我講完了上述的評論,時間還剩五分鐘,內科部主任也來到講台,他說:「今天所有討論的內容,都發人深省。回想民國77年我在總院當住院醫師時,當時的加護病房主任規定所有病人每天都要抽血檢測動脈氣體分析三次,早中晚各一次。當時沒有人敢提出異議,現在回想起來,還真是傷害了病人……。」
當天中午,我原本想要回辦公室休息一下,但心中一直想要把【良善的醫療】做出簡單而具體的呈現,腦筋根本停不下來。感謝天父賜下靈感,我總算把它做出來了,如附圖(一)。
簡單地說,良善的醫療應該從認識”人”的本質開始,確立醫療的目標(醫護人員的天職)是”盡力緩解病人的痛苦”,而非一味地想要延命。當然痛苦有很多層面,除了肉體的痛苦之外,末期病人還會有靈性上的痛苦,所以我們也應該學習提供靈性照護。明白了人的本質之後,接下來就是醫學倫理的層面,大家最容易犯錯的恐怕就是在”尊重自主”的議題了,大多數醫師仍不明白何謂完整的病情告知,常常是報喜不報憂,不願意去提及有關臨終照護的議題,其實具體的作法很簡單,如附圖(二):
這樣的三部曲並非只能用於血液腫瘤科的醫師,其實任何醫師都可以用,只要是你的病人未來一年內可能會死亡,任何醫師都可以照著做!我特別要提醒的是,病情告知應該要提早做,至少要在病人的身、心狀態能夠自由地做決定的狀態下進行,才是理想的。如果是等到病人大吐血、呼吸困難、生命徵象不穩時,才來進行,才來問病人要不要急救插管?這樣的做法其實是不道德的,甚至於是違法的,這就像是一位男士拿著刀架在一位女士的脖子上,然後問她:「妳願不願意嫁給我?」試問,這位女士能說不嗎?敢說不嗎?我國的法律在民法九十二條也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接下來是”行善”的觀念,大家要特別留意的是不應該為了衝業績而隨便診療,應該要仔細看病人,不應延誤診斷,因為延誤診斷會導致病人受到傷害,這樣的例子太多了,我不必贅述。接下來的”不傷害”及”公平正義”,大家比較不會犯錯。
滿足了人的本質還有醫學倫理的要求之後,接下來是法律的層面。就舉”醫師在看診時應該製作病歷”一事,坦白講,很少醫護人員會很高興地去做這件事,如果不是為了健保核刪、醫院評鑑、醫療糾紛時的攻防……,但我個人則是持不同的看法,因為我認為不良的病歷記錄,其實已經違反了醫學倫理”行善”、 ”不傷害”的原則,舉例來說,如果病人有某種藥物的過敏史,而醫師在病歷上卻沒有註明,那麼值班醫師就可能開立了該藥物而導致病人發生危及生命的過敏。
接下來的社會規範就相當廣了,在華人社會,如果病情告知的對象只有病患本人,那麼醫師一定會被投訴,因為華人的社會結構跟西方不一樣。此外,醫療政策及時代潮流也是大家必須留意的,當國健署在推動四癌篩檢、糖尿病早期照護、腎臟病早期照護等醫療政策時,大多數醫師是持本位主義,只要是跟自己的次專科比較無關的,就不理會。當然這樣的醫療行為不會引起什麼法律訴訟或行政裁罰,但我個人認為,這樣的醫療行為其實已經違反了醫學倫理”行善”、 ”不傷害”的原則,舉例來說,一個病人來醫院就醫,醫師原本可以提醒他接受相關的癌症篩檢,目的是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但醫師卻因為種種理由沒有這樣做,結果這位病人在一年後被診斷出晚期癌症,請問這位醫師的內心難道不會有罪惡感嗎?當然會,因為他已經違反了醫學倫理”行善”、 ”不傷害”的原則。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