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都故意(中)(違反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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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一次跟妻子發生爭吵時,她又說出:「你明知道我……,還“故意”……」,可是我捫心自問,我確實是因為”不知道”她身體不舒服(心裡不高興、對某些人很感冒……),才會做出令她不悅、生氣、難過、受傷……的事呀!所以我回說:「“故意”跟“不知道”是不一樣的!」沒想到她回我說:「在法律上,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犯罪,是只看行為而不看動機的!」(PS:她是法律系第一名畢業的)

我幾乎答不出話來,還好當時我正好看過一則新聞,發生在歐洲的某個國家,該國的法院通過了一個判例:「如果一個人是因為飢餓而偷竊食物吃,那麼他可以免於偷竊罪的起訴。」所以我說:「妳的說法我可以同意,不過一個人犯了罪之後,該如何量刑,就有了可以斟酌的空間不是嗎?就舉歐洲某國的法律為例,當一個人做出偷取別人財物的行為時,他確實是犯下了竊盜罪;不過,他如果是因為飢餓而偷竊食物吃,他可以獲得”不起訴”的處分。

同樣是殺人,在我國的刑法裡,如果是“故意”(預謀)殺人,那麼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如果是過失致人於死者(犯罪者原先並“不知道”他的行為會造成對方死亡),則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這兩者的刑度,有著很大的差別不是嗎?同樣的道理,當我的某些言行讓妳不悅、生氣、難過、受傷……,如果我是“故意的”,那麼你就有理由非常生氣……;如果我捫心自問過,認為我是因為“不知道”或”沒想到” 我的某些言行會導致妳不悅、生氣、難過、受傷……,那麼妳生氣的程度,是不是應該要大幅降低呢?這就如同我國刑法對於殺人罪,會根據動機的不同,而有著差異極大的量刑!」……

上述的法律內容,證實了我原先的印象,那就是當人際衝突中出現”故意”兩個字時,衝突的程度(嚴重性)就會瞬間加重,就像是從”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突然就變成了”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相信當一位法官要做出“故意”(預謀)殺人的判決時,他必須要有適當的證據(例如犯罪者預先購買凶器、事先找同夥商量、命案現場目擊證人的陳述……),也要讓犯罪者有陳述理由的機會,才能排除”過失致死”的可能性。不過我發現,在一般的人際衝突中,當大多數人(包括我自己)在說出:「你(他)故意…」、你(他)都故意…」時,幾乎都是不假思索、脫口而出的!

這樣的溝通模式,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天父上帝把自由意志賜給每個人,而每個人就只能管理自己的自由意志不是嗎?所以如果我們要指控對方是”故意的”,那麼我們應該要有足夠的客觀證據,也必須讓對方能夠陳述理由(主觀證據),最後才能判斷對方是不是”故意的”,不是嗎?

容我舉個實際的例子,在結婚週年記念日,丈夫原先計畫帶妻子去享用一頓豪華的燭光晚餐(已經訂了位),不過當天晚上一直到了九點,丈夫都還沒有回家,一直到九點半,丈夫才開門進來,這時候做妻子的很生氣地說:「你現在才回來,你根本就是”故意”忘記我們的結婚記念日,你一定是不愛我了(或是外面有小三了……。」如果我們照著上述的原則來分析,看看妻子的指控合不合邏輯,首先是來看客觀證據,它顯示丈夫事先已經訂了餐廳的座位,所以他並沒有”故意”忘記……;其次,做丈夫的才剛踏進家門,還沒有機會陳述為何晚歸的原因(主觀證據……)。在這種情形下,妻子對丈夫的指控(故意……)是不合邏輯的,所以她的怒氣也是缺乏理性基礎的。其實這時候最理想的溝通模式就是運用聖經雅各書 1:19的教導:【快快的聽,慢慢的說,慢慢的動怒。】這位妻子在動怒之前或是在指控丈夫”故意忘記”之前,最好是先”認真地聽、仔細地聽 ”,聽聽看丈夫如何說明(解釋),再來決定自己要不要指控丈夫”故意忘記”、 自己要不要生氣動怒……。如果丈夫的說明是快要下班時,脾氣火爆的X董召集一級主管開會,一開就是三個小時,過程中必須聚精會神,哪敢打電話或是低頭發簡訊,否則被X董點到名,問題答不出來,可能立刻就被fire……,因為這樣他才這麼晚回來,他不是”故意”要忘記兩人的結婚記念日的。

聰明的網友,如果你是那一位妻子,聽完丈夫上述的說明,你還能指控他”故意忘記……”,然後生氣動怒嗎?還是你會安慰丈夫說:「老公,你辛苦了,我們現在去吃宵夜,至於燭光晚餐,我們可以改天再去!」

寫到這裡,我先做一個小結論,那就是在人際衝突中,當我們隨口說出對方”故意……”的時候,我們幾乎都是違反上述邏輯的,我們既沒有仔細地考量”客觀證據”,也幾乎不曾給對方有完整陳述理由的機會;簡單來說,隨口說出對方”故意……”,其實是我們侵犯了對方的「自由意志」,也是剝奪了對方行使「自由意志」的權利!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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